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推荐律师
·我大舅子因脚部和脸浮肿,加上咳嗽上医院检查,医生初步诊断心肾·工厂搬迁我不想随迁,解除劳动有没赔偿·个人财务纠纷,然后现在对方起诉我了·维护学校安全秩序错了吗?·女同志50岁退休包括哪些岗位·在出商场大门时,撞到了防火卷帘门上·再婚女生了两个小孩,男方一个小孩,可以再生吗,但小孩都不给我们·谁帮我解决这个问题?我和我对象在一起没结婚也没领证,还生了孩子?那你们说我现在怎
热门城市
·澳门律师·定安律师·商洛律师·六盘水律师·山南律师·定西律师·呼和浩特律师·甘南律师·澳门半岛律师·合肥律师·毕节律师·许昌律师·四川律师·东方律师·佳木斯律师·城口县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