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注册
商标人对于自己的注册
商标,具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权利是不是永久的?
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有不有限制规定?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
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
《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
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
商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
商标权可以连续的续展,所以实际上
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
二、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
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
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
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
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
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
商标权
2、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
商标权原则,是指
商标权因
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
商标权根据
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
商标权原则,是指
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
商标才能取得
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
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
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三、
商标权继承的规定
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
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
商标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
商标局,更改
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
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
商标专用权,通过
商标许可
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
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
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
商标专用权。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
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四、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
1、因注册
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
商标注销,
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
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
商标争议被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
商标,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4、因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5、因
商标注册不当,被
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
商标权终止。
6、因
商标注册人违反
商标法规定被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
商标,导致
商标权终止。
商标权人对于
商标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商标权的期限为10年,但是却可以连续续展,所以只要续展就相当于无期限限制。以上是有关
商标权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