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是指在
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
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
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在一方
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
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
违约就可以导致
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
合同解除对非
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
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
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
合同。对
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
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任何
违约情况下都导致
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
合同。在
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信用严重缺陷或其客观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可通知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
合同提供充分的担保,对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充分担保,可立即解除
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
合同;
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以不必催告,直接解除
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