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民事
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对于民事
执行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1、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
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
执行:
(一)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
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
执行书或者移交
执行书,应当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2、
执行的终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
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
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
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民事
执行的基本原则
1、
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
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
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
3、
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
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
执行人的
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
执行目的与
执行措施之间、申请
执行人与被
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4、
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
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
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
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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