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
票据是设权
证券,
证券权利因作成
证券而创设。 (2)
票据是债权
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
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是金钱
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
票据是流通
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
票据是无因
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
票据是文义
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
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
票据是要式
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
票据是占有
证券。任何人欲主张
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
票据。 (9)
票据是提示
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
票据。 (10)
票据是返还
证券。
票据权利人在实现
票据权利后,必须将
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与
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
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
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
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
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
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其他
票据债务人在
票据上签章的,按照
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
票据责任。本法所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
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
票据责任,是指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
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