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首先,当事人都会要求相应的
保险公司进行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如果有);(2)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3)门诊病历本;(4)医院住院病历;(5)
医疗费发票、后续
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6)关于休息误工的
医疗诊断证明、劳动
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8)交通费住宿费
票据;(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
保险合同请求
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时,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
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