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都有哪些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
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
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
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
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二、暂予监外
执行的期间是否计入刑期算刑期,罪犯在监外
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是根据《暂予监外
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监外
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
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监外
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
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
执行刑罚的一种
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
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
执行。如在
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
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
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
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
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暂予监外
执行往往会有一定的期限。实践中,暂予监外
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若罪犯经认定符合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监外
执行期满后,刑期未满,暂予监外
执行情形消失时,应依法收监
执行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