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申请结婚,如果台湾地区公民出具的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中有证明其离过婚的
离婚证明,其
离婚证明应当是:
一、
离婚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或
离婚调解书,如果
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公民,该
离婚判决书或者
离婚调解书应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
离婚证明系外国登记
离婚证书,该
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该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
离婚调解或
离婚判决书,应当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
离婚协议书,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无法提交
离婚协议书,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
离婚的声明书或者公告。
公证书应提供原件,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