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
合同诚意的,在签订
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
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
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
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
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
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
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
合同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