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无力负担能解除保险合同吗
可以。投保人超过应交
保险费日期60天未缴纳
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缴纳
保险费,且未能与
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
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
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
合同的,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法律依据:《
保险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
保险费后,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
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
保险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
保险金额。被
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
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
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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