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
量刑是如何规定的?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
量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与他罪的区分(一)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
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
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
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
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
执行,这既是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
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
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二)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
执行过程中将
执行人员或协助
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三)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
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
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
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如果由于
执行人员
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
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
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
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
执行。对于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
量刑,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处理。该罪主要针对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行为,没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是不可以认定为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