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的构成特征1、罪体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客体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2、罪责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于犯罪分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伪造金融机构的相关证件还可能涉及到经济犯罪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追究不同的犯罪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