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险。产品责任
保险的基本责任有两项:(1)在
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
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2)被
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
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
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
保险业务,包括人寿
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等
保险业务;
(二)财产
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
保险、保证
保险等
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
保险业务和财产
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
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经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
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
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
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