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当事人申请诉讼
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诉讼
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
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
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
执行。而民事
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将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采取
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
保全。2、必须具备诉讼
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
执行或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一般情况下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
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