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应当缴纳申请强制
执行的诉讼费。1、交纳的标准(1)没有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2、中止
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
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
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3、当事人交纳
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
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