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
合同无效;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6、商品房
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
建筑面积或者
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
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
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
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
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
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
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