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
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这表明,凡存有
遗产的人,都是
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
遗产的责任。 被继承人死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或均不在
遗产所在地或全部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这时的
遗产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实际情况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比较妥当。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点
遗产,制作
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
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
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
遗产管理,防止
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
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
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
遗产,可以对
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
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
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
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
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