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条件:(一)驳回
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
商标局驳回
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二)驳回
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三)驳回
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
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四)申请驳回
商标复审,必须将《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
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
商标评审委员会。(五)交纳
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
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
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
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
商标局都必须
执行。《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
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
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