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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风险到底有多大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风险到底有多大?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有些私人企业老板没有预见到的,答案就是可能因为员工的一次工伤事故,整个企业全部资产都不够赔偿。 郭某是广东省茂名市某镇人,高中毕业后,郭某来到中山市找工作,后于2019年5月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入职第二天,郭某被派遣至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做生产工。 2019年7月20日早上7点30左右,郭某搭乘同事的电动车去上班,路上同事的电动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这起交通事故致使郭某当场死亡。 交警经现场勘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货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责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家人为郭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后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后续理赔过程中,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郭某参加社会保险,郭某家人以劳务派遣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郭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先后经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后认定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郭某参加社会保险,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支付郭某家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98万多元。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届时员工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代社会,员工上下班都会乘坐交通工具,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也不断增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这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按以上标准,如果一个员工在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将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千万别因为想节约一点成本而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因为一旦发生工亡事故,有些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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