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审判监督被驳回

案情简介:当事人以原审认定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现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审认定诈骗548万元不正确,所承揽的工程合同总额53.25亿元,已缴纳保证金800万元,所借钱款和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工程周转,没有非法占有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虚构有工程可对外分包,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48万元,该事实有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你与被害人签订的水电暖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五家渠市君豪商住楼土建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伪造的房产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流水、收条、收据;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水文局出具的证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申诉称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诈骗的金额错误,所承揽的工程合同总额53.25亿元,已缴纳保证金800万元,所借钱款和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工程周转,没有非法占有。但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实申诉理由。 综上,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留言咨询: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1995-2026
本页内容仅用于普法、法学研究,因法律时效性,仅供参考,如涉及侵权或隐私,请联系我们处理
登录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