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当事人以原审认定犯
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现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审认定诈骗548万元不正确,所承揽的工程
合同总额53.25亿元,已缴纳保证金800万元,所借钱款和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工程周转,没有非法占有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犯
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虚构有工程可对外分包,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48万元,该事实有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
合同、借条、借据;你与被害人签订的水电暖工程安装承包
合同、五家渠市君豪商住楼土建承包
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劳务
合同;伪造的
房产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流水、收条、收据;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水文局出具的证明、山西
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申诉称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诈骗的金额错误,所承揽的工程
合同总额53.25亿元,已缴纳保证金800万元,所借钱款和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工程周转,没有非法占有。但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实申诉理由。
综上,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