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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庆州证券律师法律咨询
·情况是他坐在那吃饭,我在床上躺着,他在那骂骂咧咧的骂我,我在床上也骂他,他就冲过来打我, 我自卫还击,后来老板听到声音过来房间,调解了,我就穿好衣服去外面吃饭...
·母亲车祸已故,父亲再婚,是否需要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公证哪些东西?
·安徽省界首市xx集镇谢x行政村谢xx欠我18000元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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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
·你好,我想问下一个人开私家车被大货车撞伤,数月后治疗无效死亡,是否可以起诉开大货车驾驶员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你好,建议咨询社保基金局
·钱汇过去我告诉他们给我回个信息,结果连个信息也没有照的先接到没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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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我现在要求和公司协商解决,要求赔偿5.5个月工资,社保交到12月份,年假按照2倍工资赔偿(加上本来的1倍,即三倍)。11号公司让我马上离开后我走掉了,14号去找中际公司...
·在吗?我在厂里上班操作机械的时候。手受伤了。手指头少了一节。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
·老婆要生小孩了,没工作,我在单位刚交的保险,问一下我们能用到哪些优惠政策
·旅馆的住宿得为户权益(自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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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与大货相撞后的责任认定和乘客药
·我在工地上碰了,还在医院    怎么赔偿
·欠钱不还,只有电话和微信
·您好,我老公于去年五六月分左右被原同事以矿上招工为由被骗去15000元,后又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去500元,截止目前只归还5000元,现赖账不给,我可以起诉他吗?
·我母亲今年七十二岁在南京江宁医院做了个小手术,术后突发脑更行走不变,医院没有做认何说法,半个月就让我们出了院,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如果打官事有几成把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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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我和现在这个老公都是之前离异有一个孩子都归自己抚养,请问我们结婚后再生一个会罚款多少,我们都是居民户口了。
·律师,你好,我在保险公司买一份住院津贴补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是突发疾病。我是突然拉尿不出,去住院做前列腺手术。医院出院小结写的是前三年来拉尿不畅.保险公司说前三年就...
·我在2018月产了第二胎,在前就为我大孩办理独生子女
·经中介到的歌尔,当时签一年合同说到期不扣钱,现在中介说到期也扣1800.请问律师怎么做
·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买的房子,写的男女两个人的名字,房贷是由男方偿还,离婚时房子应该怎么分,首付应该属于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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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他人身份证号码是不是属于犯法
·退休前由于工伤眼睛看不到了,鉴定为工伤6级残疾3级,听说国家或单位会有补偿,是吗?是什么样的政策
 迪庆州证券律师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具体要和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以下标准仅做参考:1、不涉及财产或无财产争议的,1000元-10000元/件。2、涉及财产或有财产争议的,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部分:6%10万元-50万元(含)部分:5.5%50万元-100万元(含)部分:5%10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4%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3%1000万元以上部分:2%二、交通事...

·劳动关系存续期如何认定
    职工只要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以后,双方就算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怎么确定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存续的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存续期又该如何认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包括:试用期间、实际劳动期间、病假医疗期间、产假期间、休假期间、停薪留职期间等。二、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

·股东变更的风险分析是怎样的?
    股东变更的风险分析是怎样的?(一)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股权转让风险及防范措施1、风险根据公司法原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一般无异议,但其取得的股权应属于不完整股权,该类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关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如符合前述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防范措施针对该类股东股权转让风险,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该股权的真实情况并且不能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关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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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有的情况下是由单位安排加班的,而有时候也是因为员工
    关于加班,有的情况下是由单位安排加班的,而有时候也是因为员工自己工作忙不完,而自愿自主的留下来加班,我们称之为自愿加班。那么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下,能有加班费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员工自愿加班能有加班费吗员工自愿加班无须支付加班费(一)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亦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条件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二、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是什么?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

·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不仅有辩护,也是有可能出现代理的情况,而一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会委托刑事代理。那具体来说,这个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

·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分居的,在分居期间各自肯定都是有自己的生活,而在这段期间内也就会实际取得一些收入,甚至还会负有一些欠债。那对于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若属于的话,则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拍卖房屋是其中之一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拍卖房屋是其中之一吗?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拍卖房屋是其中之一,被查封拍卖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1、租赁物是动产的。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此外,如果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2、先抵押后出租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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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白水县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债权转让纠纷的当事人都有谁?
    一、债权转让纠纷的当事人都有谁?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也就是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二、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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