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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西区保险律师专业从事保险法律事务,办理保险理赔、车险、交强险、重大疾病险、财产险、意外险事故索赔及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青海城西区保险律师擅长车险、交强险、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重大疾病险、财产险、意外险事故索赔及保险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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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两俩人不和彩礼不给男方起诉
·执行难,难以索回违约金和定金
·你好,我想和我男朋友登记结婚,可父母因为他是外地人所以严重反对!我就想到去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可他们不给开。我想请问你,如何才能让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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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家公司上班是2014年5月27日至今,公司一直不肯给我们签订和公司的合同,在这期间我用了他们的化妆品脸上过敏,在2014年的10月8日请假治疗,到2015年3月1...
·你是哪个城市的?
·打架留案底会不会影响我以后?能不能消
·离婚后将一些前任与第三者的邮件等资料发给他的同事,领导,使他们认识其丑恶面目,请问这么做犯法么
·刑事犯罪中,脏物鉴定价格不真实,被告方该如何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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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巴颜淖尔的农民,国家修沿河公路和沿河绿化带,占用我们的土地我想知到国家是怎样补贴的
·我想离婚,可是我娃他爸是做化肥生意的,平时老喝醉,乱骂乱说,从星期一到昨天我也不知他和什么人晚上回来就是醉的,他不和我沟通,我也厌倦了,不想再这样过了,娃也快5岁了,他...
·我辞工三个月我自动离职然后老板说我没交接好我又去交接了然后工资没给我该怎么."w990mamt20
·工伤所导致的跟腱大部分断裂,现在已经休息四个月,什么时候能做鉴定,这期间公司没给过任何的赔偿问题,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我们集团工资分12级,1至4级统称中级以上干部,包括集团_二级公司领导,部室负责人。我是集团的普通员工,6级,02集团又委任去某只设执行董事的二级公司兼任监事。该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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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在2016年11月15日入职伍玖云集团房田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号出资2万入股伍玖云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双方有签合同,合同上写明入职满两年后押金...
·您好!我现在在一家企业任职,但是从进入公司开始就没有给缴纳五险,咨询公司时给与的答复是我缴纳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以不给缴纳五险,请问这是正确的吗?
·我想问问摩托车无证驾驶该罚多少啊?
·公安县劳动仲裁类型案件。本人在该企业工作六年。
·你好,因感情不和,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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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19326338l"""劳务合同纠纷,对方在201629号和我写了一份劳务施工决算协议答应之后会86000元的剩余劳务费,到现在只有付0万,剩余86000元...
·请问钦州市看守所办公室电话是多少?, 钦州市看守所
·请输入问题标题工伤认定和赔偿
·律师,你好,我在增城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侵占案,已开庭,想换本地律师继续办案,不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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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到了法院帐户。在此过程中,法院一直都不给当事人退款。还一直索要好处费。现在法院的说法是要“筹钱”来办理退款。但一直都没下文。请问现在法院这种所作所...
·我想去探视前夫,协议孩子抚养费买断的问题,这个月17号可以去吗?
 城西区保险律师法律常识
·一、期权夫妻共同财产算吗?
    一、期权夫妻共同财产算吗?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可预见的收益报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而期权本质是一种权利和资格,其价值是否存在以及价值多少都是不确定的,需要在行权日或约定的日期才可以购买或分得相应利益,故其不属于“可预见的收益”。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

·关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
    对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农村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但对于承包地未到期的,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使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

·继承房子过户需要多少钱?
    继承房子过户需要多少钱?一、继承房子过户需要多少钱?继承房子过户需要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具体的费用由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组成: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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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适用死刑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司法量刑当中,死刑最为严重的处罚制度。不过死刑一般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力特别恶劣的案件才会执行。我国的死刑在行事的时候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并且针对一些特殊人员即使所犯的案件比较恶劣,但是也并不适用于死刑,其中怀孕就是。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怀孕不适用死刑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一、怀孕不适用死刑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是怎样的?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

·一、破产不良资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采用吗?
    一、破产不良资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采用吗?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

·上海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规定?
    一、上海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规定?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

·建筑工地生活区摔伤算不算工伤?
    建筑工地生活区摔伤不算工伤,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才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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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债务不可以抵销
    什么样的债务不可以抵销一、什么样的债务不可以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

·企业兼并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兼并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一、企业兼并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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