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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要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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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要债公司合法吗?

  律师提示,在法律上,我国一直对讨债公司令行禁止,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常州要债律师认为,横在讨债人员面前的有两个红线是不允许逾越的:一个债务人最基本的隐私权;另一个是生命健康权.。前者涉及民事责任,后者则直接涉及刑事责任.。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讨债公司很难将自己的讨债行为控制在零违法范围之内。
  要债公司与银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将这些金融机构的账款催收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业内人士称为讨债公司转正),使得讨债公司的部分讨债行为W某某化,并更名为商务咨询公司或调查公司.。在这层W某某的外衣下,讨债公司曾大量招兵买马,在网上掀起了一股招聘风。然而,不得不看到,虽然更名改姓,但这类公司的招聘人员仍然局限于退伍军人、刑侦人员以及人高马大的社会闲杂人员,与法律专业相关的职位鲜见招聘启事中。
    按照严格的法律来讲,恐吓及暴力行为则有可能触犯《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利用恐吓逼迫债务人交纳比本金更多的财产,则会触犯《刑法》。

  因此,讨债公司是一个灰色行业,是一个行走在法律钢丝绳上的风险行业,完全依法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若违法则可能暴力犯罪,建议广大市民遇到债务纠纷时,应求助于专业的常州债务清欠律师,合法讨债,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常州要债律师谈讨债常用武器:律师函
    企业和个人在遇到债务、合同纠纷时,可能都首先会想到.起诉。但是先找到律师,请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达到事半功倍,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为专业的律师会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专业的法律知识,向对方讲明事实和法律,令对方知道利害..,达到对方能主动解决纠纷的效果。
    常州要债公司律师在办理多起案件通过律师函取得很好的效果。如常州某公司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无故被公司解雇,并该公司也未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一高级管理人员找到常州要债公司律师,常州要债公司律师建议其可委托律师向公司法律师函,如不行再向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结果我们接受委托后即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当天就和我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此事。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结了案件。前后用了不到3天的时间。如果按照法律程序,向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时间要花上三个月。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内向人民.起诉,一审的期限是6个月。而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15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二审期限是3个月.
    可见通过发律师函解决解纷确实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有常州一家公司向无锡某发电设备公司订购发电机,按照合同的约定常州公司向无锡公司定金10万元,但是到了交货日期无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发电机送到常州公司,经了解是无锡公司向国外进的设备无法到达而且涨价,但是无锡公司却推卸责任,还不返还定金。常州公司委托常州要债公司律师代理该案,常州要债公司律师研究案情后建议公司先律师函.。我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法律,写明了无锡公司违约在先的事实,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该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当天就和我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此事。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结了案件。前后用了不到5天的时间.。可见大家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先找到常州要债律师发个律师函,会给你一个意外的惊喜的.。  

★记者揭开了讨债公司的神秘面纱:
  讨债方式:去债主家软磨硬泡
  小李告诉记者:自己当时招聘工作,进去后发现其实他们还经营讨债业务。据小李介绍,讨债公司雇佣做清欠的人,身高通常在1米8以上.。要从气势上给债务人造成压力,曾有一个女债务人被自己同事的气势给“震”住了,一个月后乖乖地还了钱.
  谈及追债方式,小李告诉记者:“我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电话,与债务人联系,如果他还不了钱,我们开始调查,打听到他的家庭住址后,清欠人就会联合行动,到他们家里去坐着,其实就是软磨硬泡。”
  “有时候欠债的也很厉害,扬言要报警,我们知道欠债的都心虚,尤其是我们带着债权人一起去,他们一般不报警,即使来了人说自己是110的,通常也是假的,不过是债主的朋友而已.。”
  讨债也有风险,一次,公司的人去债务人家静坐,人家说:“过来我给你们钱.。”随后就拉他们到另外一间屋子里,他们自己把家里的东西砸了,其中还有一些所谓的古董,然后就报案。幸好当时还有第三人在场,不然我们肯定就被人家赖上了。
  讨债收入:风险提成最低五千
  记者了解到,讨债公司内部分工明确,专门接电话的人一定要对媒体有鉴别力,通常那些什么都打听,但就是不到公司来的,十有八九是记者;而且清欠人每周都开会,研究欠债人的心理,对于比较典型和成功的案例进行研究和交流.
  讨债公司收费很高,讨债服务主要有两种,一是风险代理,就是还钱后我们提成,一般5000元是底线,通常50万以内提成为20%,50万至100万,按15%提成,100万以上会降低一些,但是不会少于10%.。第二种就是先付定金我们再进行调查。讨债公司人员流动性非常大,清欠人每个月工资在1000元钱左右,其他的就要靠提成,通常公司里每个清债人每月可以接到五六个客户。
  小李还表示,但事实上,一旦追债没有成功,公司通常也是不退定金的,公司会给客户拿出一堆单子,说:“看我们花了多少钱,远远超出你那点儿定金了。”所以通常不退钱.

★常州要债公司律师谈讨债公司现状:非法经营处于地下运作
  据了解,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在1995年明令禁止讨债公司的存在,其理由是:“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没有合法地位,注定了讨债公司的违法处境。小李介绍说:“我们其实都是超经营范围,比如我们的公司注册是律师事务所,但是事实上就是讨债公司.。”
  但业内人士认为,有市场才有讨债公司的存在。有一些欠债的人恶意钻空子,而讨债人自己要取证,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这是非常困难的,但讨债公司却具备这方面的条件。所以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服务.
  而且目前部分债务人还认为,逃避执行被找到后受民事拘留,这与履行.判决相比还是划算的。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的局面,从而导致判决很难得到执行。所以执行难给讨债公司提供了生存空间.
  
★常州要债公司律师谈对解开公司面纱法律构成的分析
    ..、股东必须要有滥权行为。如果股东的行为都是按照《公司法》、《民法通则》、《公司章程》等进行,没有违法行为,自然就不会有解开公司面纱的基础。因此,股东存在滥权行为是解开公司面纱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就不用考虑是否需要捷凯公司面纱的问题。实践中,这种行为很多,比如公司股东左右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董事会,通过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决议。或者公司在股东影响下采取的具体行动本质上是股东的行为,而不是公司的行为,或者公司行为仅仅只是一个表面的形式.。例如甲公司的股东为了注册甲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借款,甲公司成立后,因为业务开展不起来,于是该股东就又将这笔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成立了丙公司,使甲公司成为空客。这里,甲公司股东将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抽出就是违法行为,不论他是否召开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这个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股东的滥权行为。
    第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具有将公司作为自己工具实现自己特定目的的意识基础。公司股东成为有限责任的原因是他放弃了自己对出资财产的处分和使用权,因此他就产生了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将以包括其本人财产在内的公司从事个人利益的任何行为,尤其是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就是滥用股东权。所以这里不能将股东的意识错误限制在仅仅是企图侵害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这里的主观因素应当是概括的,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只要股东的滥权行为的目的在于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债权人利益或者两者都有就足以构成。还是以上述案例分析,甲公司股东抽逃公司注册资本注册丙公司的滥权行为目的不是逃废债务,但是他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注册资本不能抽回。另一个方面实际上也不能说该股送在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恶意,只是这个恶意是间接的。即这个股东对由于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必然到公司不能再偿还乙公司的债务的这个结果是应当预见到的,只是对于这个结果的发生他是放任的.
    第三、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威胁,而且这种威胁不能得到公司财产或者股东的有效担保。股东的滥权行为,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收到重大利益损害之威胁.。这是第三个要件.。为什么是威胁,而不用损失?因为普通情况下,威胁就意味着债权人主张权利已经要落空了,但是由于权利没有用尽,因此还不能说就一定是损失,有的已经成为损失,有的还只是损失的威胁.。有些情况下,虽然公司完了,但是股东还是主动站出来主动承担这个赔偿义务.。所以这里用威胁,而不是用损失。这也是为了防止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已经掌握了充分证据,股东滥权行为已经完成,但是合同还没有届满履行期,从而导致当事人利益没有诉讼保障的局面发生。这个威胁如果得到股东的令债权人满意的有效担保,则解开公司面纱的程序仍然无需进行.。这里的重大损失威胁,不是指数额的多少,是指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可能性非常小或者已经不可能。例如一万块钱的债权,当这个债权有可能不能被偿还之时,这就出现了重大威胁.
    第四、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威胁的产生与股东滥权行为具有因果..。这个因果..一般情况下不成问题。但是有的时候就成问题了.。在上面我们提到的案例中这个因果..是明显存在的,即由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被其股东抽逃并注册了丙公司,乙公司的损失威胁就是现实的,不可避免的。而甲公司的这种威胁的产生是与甲公司的股东的滥权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的.。在义务..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应当格外注意。例如甲银行贷款给乙公司1000万元,乙公司提供500万元的抵押,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银行500万元的抵押。三家约定:乙公司只负责偿还500万元,其余500万元由丙公司偿还。贷款完成后,丙公司的担保物因为地震全损,丙公司也一夜间彻底倒闭,还欠职工工资200万元。乙公司改制也完成,乙公司的大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全部化为己有,银行以解开公司面纱起诉到.,有求乙公司的大股东对10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面对500万元的本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是可以的,但是要求乙公司股东对另外500万元的本息承担责任就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乙公司股东的滥权行为与甲银行的另外500万元贷款本息的损失威胁之间没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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