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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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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各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犯财产或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辩护。常州刑事案件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技术鉴定诉讼文书,一审(再审)申诉等.csj64.com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各类复杂刑事案件,包括:诈骗罪、毒品犯罪、寻衅滋事、贪污受贿、经济犯罪、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组织卖淫、强奸、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长三角律师网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有些法学..认为由中级人民.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欠妥。理由是:
  首先,由上级人民.管辖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显而易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该由中级人民.一审管辖。
  其次,我国刑诉法也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管辖与案件有利害..时,可申请人民.回避。
  再者,虽说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是同一人民.的内部机构,但我们也应看到,.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广大法官是公正的,且违法办案会受到严格的追究。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基层人民.管辖,符合基层人民.的功能,因为基层人民.就近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长三角律师网。为此,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人民.管辖,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基层人民.对回避申请可直接报上级人民.,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法医鉴定不适合医疗纠纷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我们注意到一种情形在逐渐增多,即医患纠纷中患者不再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而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其目的有二:其一在纠纷中避开医疗事故鉴定进行法医鉴定;其二若鉴定医方有责任时,适用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不统一,现简述一下我的观点.长三角律师网
  医疗损害是病人罹患疾病求助于医生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因此以人身损害定义医疗侵权是错误的。医疗纠纷的案由应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定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以人身损害界定本案由是错误的,案由的确定应以人民.认定的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界定的为准。
  关于鉴定问题,我们在工作中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法医鉴定与临床工作有较大差距。临床工作有自身的特点,对这些特点的认识只有临床..最清楚,法医虽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属书本上的知识与缤纷复杂的临床实践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法医鉴定不是医疗纠纷的..鉴定方式。
  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医鉴定是在法医主持下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再由法医咨询其他..或查找资料得出结论,在这一过程中缺少临床大夫和..的沟通,这种情形得出的鉴定意见有很大的主观性,加之被鉴定的临床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医咨询的..是谁,不能要求..回避,因此我们说法医鉴定并不十分适合医疗纠纷。
  从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医疗事故鉴定条例》是审理医患纠纷的特别规范,人民.在法律适用中就应维护其权威性和实用性,否则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尊严。对于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早在2003年就已明确要求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和鉴定,任由当事人自行排除国家法律法规的使用是不恰当的。
  综上,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由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适用《条例》进行审理是法律的本意,人民.应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计算赔偿.csj64.com。在明确责任的鉴定选择上,法医鉴定不是审理医疗纠纷的..鉴定途径。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犯罪构成
   在新的罪刑法定原则下,依据旧的类推制度产生的刑法理论已不再适合.csj64.com。对于犯罪构成理论,就要依罪刑法定原则来从新审视.csj64.com。我国过去的关于犯罪构成的刑法理论都是从类推制度角度来认识的.csj64.com。如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再有“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依据这些理论必然推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旧刑法规定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核准”.csj64.com。那么依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来认定犯罪,司法者既可认定哪些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又可类推认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这实质上是对刑法没有规定保护的新的犯罪客体的类推认定.csj64.com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否还适应呢? 
 首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并不是一个层面上的范畴。依我国传统观点,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西方国家的“法益侵害说”指出犯罪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csj64.com。所谓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为法益.长三角律师网。“法益侵害”说并未揭示客体的本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依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取得的。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权利的侵害,有权利就对应有义务.长三角律师网。犯罪是属于违背主体间权利义务..即社会..的行为.csj64.com。所以犯罪客体是指社会...长三角律师网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的现象,并不是与刑罚之间存在着什么社会..,而是其本身就反映着不同主体之间的某种社会..。所以犯罪客体作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并不是直接被犯罪行为所侵害,而是通过主体的行为作用于另一主体或物而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并不是社会..而是具体的人或物,即使在没有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的犯罪(如重婚罪),社会..被破坏仍然要通过一定的人的活动或物来表现,否则社会..就失去其物质性而成为主观臆造的了。犯罪所造成的社会..的破坏是客观危害,“客观危害是犯罪人客观上所具有某种属性,这种属性是建立在犯罪人的客观行为状态之上的。这种客观行为状态,称之为行为事实.csj64.com。行为事实包括行为、客体、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这样一些内容,它们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基本载体。”(这里的客体指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三个要件并不是同一层面上的范畴,不能在犯罪构成中相提并论,它体现在三个要件的有机统一之中,是潜在的。这也为立法功能与司法功能的分立创造了条件,由立法者确定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并确定哪些具体的行为模式构成侵害。而由司法者去实际评价具体行为事实是否与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相符合。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需要犯罪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离.长三角律师网。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具有破坏作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价值评判。价值评判是指主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评价与判断,使之符合主体的特定需要。行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只有通过价值评判,才能成为具有犯罪意义的行为.csj64.com。  在刑法中对行为事实的价值评判是由立法者评价的。“犯罪使社会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立法者确立应该由刑法所保护的社会..,评判哪些行为对社会..具有破坏作用即社会危害性及危害性的大小。刑法把这些行为类型化,“它具有所谓的过滤作用”,而过滤作用的具体的操作者是司法者.长三角律师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立法者的绝对的评判功能。但我国的旧刑法的类推制度使立法评判只具有相对意义,行为的价值评判在很大程度上由司法人员承担。司法者依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理论,不仅评判具体的行为事实,又评判客体,这不仅侵害了立法者的权力而且会导致司法权滥用的可能.csj64.com。虽然这发挥了刑法的保护机能,却忽视了刑法的保障机能。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行为事实的价值评判权应由立法者绝对享有,司法者只需评判行为事实是否符合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类型化行为模式.csj64.com。司法者和公民只要依据“三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就可确定行为事实是否与刑法典的类型化的行为模式相符合。这样既可防止司法者滥用权力,又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意义之所在。 
 综上所述,犯罪构成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应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长三角律师网。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保护的客体不断会发生变化,过去保护的客体不再具有保护意义,现在未保护的客体可能会在将来成为应保护的客体,所以刑法只具有相对的完备性。犯罪构成理论按“三要件说”要求刑法的完备性。但不能因为刑法的相对完备性而否认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保障作用.长三角律师网。刑法的相对完备性本身也是会随着现实发生的变化而发展的。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入户、凶器、扒窃的认定
  首先,入户可参照入户抢劫进行理解.长三角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抢解释》),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长三角律师网。该解释可适用于入户盗窃的认定。
  其次,凶器可参照携带凶器抢夺理解.长三角律师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直接定抢劫罪,根据《两抢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但上述解释对于其他器械的规定过于抽象.长三角律师网。笔者认为,凶器包括性质意义上的凶器(如管制刀具)和使用意义上的凶器(如菜刀本来在性质上是生活工具,但是在使用上也可以作为凶器伤人)。性质意义上的凶器认定比较容易,法律规定对管制刀具、枪支有规定。使用意义上的凶器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评价。如携带剪刀、菜刀、水果刀等是为了吓退物主或抗拒抓捕,可认定为凶器;如携带螺丝刀、老虎钳等只是作为作案工具,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原则,严格把握不可滥用。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侵害的不法行为,而不能针对侵害行为的预备和侵害行为终结以后。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特征:一、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的对国家、公.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行为;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正当防卫实施人的主观臆测或者推测;三、正当防卫行为应控制在适当的“度”以内,即能制止不法侵犯行为,不可超过这个度.长三角律师网
  因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抢劫,被害人奋起反抗,将犯罪嫌疑人一只眼睛抓瞎,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长三角律师网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csj64.com。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csj64.com。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缓刑与“死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的,适用死缓则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需立即执行为前提。
  (2)执行的方法不同.csj64.com。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长三角律师网。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长三角律师网。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缓的法定考验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或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长三角律师网。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2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长三角律师网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缓刑与监外执行的不同:
  (1)后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前者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csj64.com
  (2)后者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出现为适用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适用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要求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长三角律师网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csj64.com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谈重新鉴定启动后的审限计算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csj64.com。”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3条也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指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长三角律师网。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而《解释》..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csj64.com。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对上述规定理解为,当重新鉴定程序启动后,若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应当对重新鉴定时间(作精神病重新鉴定除外)计入审限;但如果变通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因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可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间不超过一个月),那么按照相关解释的规定,该延期审理的时间(实质上包含了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制定的《解释》均属广义上的法律渊源,二者对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审限的规定不同,但实质上的法律效果有相同之处,不免有法律渊源相冲突之嫌.长三角律师网
  众所周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必然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进度,人民.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如期审结案件,最高人民.就审限作出的上述相关解释实际上是考虑到审判实践上的客观原因,通过延期审理的形式,规避《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除精神病以外的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不超审限的目的。最高人民.制定的《解释》对于指导人民.的审判实践有着重要作用,但就法律渊源来讲,其地位毕竟不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高。
  因此,常州刑事辩护律师建议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包括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样既尊重了客观事实,保证了人民.的办案期限,又避免了现行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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