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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伤事故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为常州地区提供常州工伤赔偿咨询、供劳动争议、工伤索赔、劳动仲裁、工伤维权、工资纠纷、劳动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损害赔偿法律服务.。常州工伤赔偿律师根据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伤残鉴定结果、工伤保险理赔条例等尽力争取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包括事实劳动..)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有效工作证卡等);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患职业病的应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常见的违法劳务派遣的情形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许多单位出现了大量派遣员工,甚至有一些一直在某单位工作的员工突然发现自己成了派遣公司派遣到单位的员工,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避免将来与劳动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而采取的一种策略.。这些派遣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事实上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派遣行为并非如此。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同时规定如果违反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惩罚,即缺乏完善的惩罚性规定,所以导致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派遣行为因为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主张。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雇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实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 依据《解释》第11条的观点,第三人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案件,既不存在责任竞合问题,也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而是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 1、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简介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 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在于:(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权人均享有分别请求权;(3) 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实现,其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往往有终局责任人.。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 2、《解释》第11条规定的第三人与雇主的赔偿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通过分析第11条的规定,我们发现:(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第三人伤害,第三人基于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基于对雇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主和第三人因不同的原因对于雇员承担债务;(2)雇员可以在雇主和侵权第三人之间选择其一承担赔偿责任;(3)雇主和第三人对于债务的发生无.同行为和意思联络,只是偶然发生;(4)第三人与雇主的债务内容基本相同,第三人或者雇主一方承担赔偿义务后,雇员即丧失了向另一方求偿的权利;(5)雇主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为终局责任人.。 因此,《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问题实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我国的民事立法尽管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并无明文规定,但这一制度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广泛的案例基础,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多种责任形态多有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特征.。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劳动..的终止,是指双方的劳动..因法定原因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上.。但是,如果劳动者属于工伤,如果在工伤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的劳动..也不能因此而终止。只有在工伤职工的情形属于七到十级伤残,且工伤医疗期已经结束的情形下,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才可以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对于伤残等级在六级以上的职工,除非劳动者提出,否则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如何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中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配举证责任和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关键。例如吴某是一公司的中层干部,公司因设备检修4天,在这4天内,所有的工人都不上班,只有中层干部上白班.。吴某在设备检修的最后一天下班后,参加公司部分中层干部用各自奖金出资的聚餐,饭后吴某与两同事一起回厂,两同事回厂后休息,一小时后吴某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吴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举证证明吴某晚上回厂到离厂这段时间内不在工作,并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属举证不能,推定吴某在这时间段是在工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吴某为因工死亡。因在公司设备检修期间,所有的工人都不上班,只有中层干部上白班,而在该工伤认定过程中,吴某的家属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晚,吴某在工作。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当晚,公司没有人上班。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的调查也核实了这一事实。劳动行政部门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而推定吴某在这时间段是在工作的综合分析,没有事实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配给公司证明吴某晚上回厂到离厂这段时间内不在工作的举证责任,没有分配给吴某的家属提供证明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晚在工作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该工伤认定被依法撤销。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仲裁时效的特别原则: 因为工伤提起劳动仲裁的,没有规定时效,而是规定了申请的时效: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没有劳动法规规定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的时效和提出仲裁的时效,但湖北省高级人民.在司法中认为,应在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后一年内提出工伤待遇仲裁,否则视为超过时效. 诉讼时效: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时效为15天。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资格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条款,是双方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禁止义务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开始履行的义务,并且竞业禁止的承担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条件。 所以,不是单位的所有员工都有竞业禁止义务,而是只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因为工作岗位原因知晓单位机密应当保密的人员,如果是公司的一般员工,知晓的只是公司员工普遍知晓的行业内容,则不应当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工伤认定材料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谈工伤索赔有时间限制吗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 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以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咨询律师:13913441761(王律师) 18651990859(周律师) ![]() 遇到常州工伤事故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常州讨债 ·常州讨债公司 ·常州追债 ·常州要债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最新地址、导航 拐卖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一、拐卖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1、主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2、构成要素不同(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辞退员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非过. 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否允许? 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否允许?一、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否允许?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允许,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信息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住所:3、法定代表人:_____. 定金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定金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双方签字盖章定金合同即已成立,但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支付标的物才能使合同生效,即支付定金才能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会生效。由此也可以看出,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一般是与主合同同时交付,以确实起到证明合同的作用;违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为在这段期限内的任何时刻交付,违约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样的。二、定金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民事案件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民事案件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二、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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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