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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邑行政诉讼律师常年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应对、信息公开申请等案件,山东潍坊昌邑行政诉讼律师代理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限制人身自由、责令停产停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颁发许可、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等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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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邑行政诉讼律师法律咨询
·我还可以起诉他问他要孩子的抚养费吗?
·吉林德惠市的客户在欠我10万元的货款后,申请破产了。上星期发过来;债权人申报申报;及相关表格。我们当时签的只是购销合同,没有但保人。现在我该如何办?是上诉?还是听天由命...
·我在xx先办理了一个手机分期,价钱200元,但是我已经还758.5元了,还有三期没还,然后今2月份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是我可以办理现金贷,当时说利息也不高,我想着就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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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3月1号提出  将于本月10号离职(即提前10天通知公司)  公司是每月5号发放工资  &nb...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是否需要承担以下的行为
·你好!我爸在村里当会计,2021年7月8日我爸正在工作发放打麦的钱,一村民喝醉酒到村部就骂,我爸就问他骂谁的,他说骂我爸的然后要抬手打我爸,我爸看要打他就抬手还了回去,...
·转错货款,对方不返还
·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应赔偿多少钱
·昌邑行政诉讼律师:13061416368(许律师) 
·暂无
·因我们7月26号晚上7点出去并刷自己的卡我们出去之后就把厂牌给另外一个人带着在她进厂门是被保安拦住叫她把我们的厂牌那出来但公司在7月26号给我们书面警告和扣除7月奖金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两年前朋友借了一笔钱,借条上写了当年还清,后来两年内才还几万元,银行利息都不够,他又没钱还,现在重新写借条要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离婚案,夫妻离婚案,孩子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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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现在租得店面是二房东,现在二房东的合同跟一房东的到期了,可我的跟二房东的合同没到期。现在一房东要我退出房子。现在我这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打了我跟我老婆、当时报警警察就叫我去做口控而已又没去验伤或者去捉人、他说等到星期一才叫我打电话去预约星期二验伤、可是昨天到了、过去又说验伤的放假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
·我爸爸让汽车给撞了当时装的时候电车落到对面的路边了如果打官司该怎么赔偿和处理呢
·你好!请问结婚证不见了,可以办理离婚证吗
·买了房子迟迟不能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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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租户(一楼)在未知会业主的情况下将支撑两栋居民楼一条横梁拆除,当时整栋楼房都震荡,但多次去电相关部门,一直未有解决问题,该找那些政府部门维权?非常担心以后整栋大楼的...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因为民间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直找不到被告,我应该怎么办?法院也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号,但法院的诉讼书一直无法送达到对方手中,应该怎么办?在这...
·*呗还款,但是卡里面没有钱,会怎么样?
·夫妻双方七年未联系,有一个孩子由女方扶养,有共同房产一套,如何争取到房产的一半办理离婚
·我想开一家酒厂。怎么办手续?还有酒厂是怎么收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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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购买一房子房子名字是男方夫妻俩共有2个孩子男方死后如果没留下遗嘱房子应该怎么分?
·跟网友断了联系了,他犯事,被抓进拘留所里了,但是一直以明信片的方式骚扰我,怎么办。
 昌邑行政诉讼律师法律常识
·中国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国对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和老公离婚婚前财产怎么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
    和老公离婚婚前财产怎么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上述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婚前财产有哪些1、婚前存款婚前存款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证明难度也不大,一般来说,婚前存款均有银行记录,而且,这种记录公信力比较强,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时候,一方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购买婚后财产,这就将问题变得复杂了:如果对方没有任何投入、也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

·法院开庭是不通知家属的吗?
    法院开庭是不通知家属的吗?家属不是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属的。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开庭都不会通知家属,只需要通知案件当事人即可。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属参加诉讼: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2、对于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通知其近亲属参加诉讼。通知时间为开庭三天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通知书。其中应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请其准时出席法庭进行何种诉讼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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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具体情形:1、预告解除。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

·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赠与合同能撤销吗?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

·收购跨区域公司流程是怎样的?
    收购跨区域公司流程是怎样的?一、收购跨区域公司流程是怎样的?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个人欠款不还该如何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

·一、职业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职业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职业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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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之后农村承包地能继承吗
    父母去世之后农村承包地能继承吗?农村承包地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在实践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触犯了此罪的又该如何进行处罚?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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