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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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法律咨询·你好律师: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没有加班费,我每天从上班到下班每隔四个小时录一段视频可以证明存在加班吗?或者每隔一个小时拍摄一张工作的照片可以吗?还有备份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
·我在**官网。卖70元狩猎粉是假的买的是货到付款。收到货后我付给70元,回家发现是假的,然后打他电话也不接。发他微信也不回,我怎么要回我的损失370
·我是高淳区退休职工,在文革后期,县房管所强行占用我家宅基地300㎡,当时房管所所长立下字据,四周10多位邻居也签名证明。在4O几年中信访未断(有答复证明),也曾咨询法院...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我在大丰区买了一套商住房买房时宣传单是水电民用学区房,交房后开发商说商业用地改不了民用电,我们有当时的宣传广告。怎么维权
·你好,我是南通如皋的一名初中老师,我有一个学生家长委托我将他孩子寄住在我家,并且给一定的费用,我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还有若这个孩子有什么病痛或者除了什么意外事故,是否是...
·一男子为私生子买保险.一男子先有不到两岁的私生子,他*子如命,但是妻子不知道,他的公司很大,为的是以后的资产传承给私生子,想给私生子购买一份保险.但是担心的事是1、这样...
·你好我脸部受伤可以评级吗
·微商不想做了还有10几万的货没发想退款想通过法律解决能解答吗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我在上海松江法院从2015执行终结找不人和地址,我多次咨询律师无果,怎么办当年我久下2万到现在照顾老人孩子上学能实现吗,
·我们家里收到南岔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今天有警员联系我们明天要交2000元的保证金,孩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打工,请问一下钱能不能打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父亲于2014年在宿迁市泗洪县城头乡老人疗养院建筑工地上做木工,当时老板拖欠很多农民工工资,欠我爸一万余元至今未支付,他们也都没有签劳动合同,找了当地...
·跟一个女的在一起一多,现在她离开我了,她说要告我,破坏她的婚姻,告我诈骗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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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您好!我营业房出租给别人,协议书写好租期三年,租金每年付,对方只租了一年,第二年不再租,我可以向对方要违约金吗?麻烦帮我解答,谢谢!
·被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一户拐卖三人,给小孩多报六岁,没法上学*怎么办?
·去年在如皋万豪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然后是今年7月底交房的,当时说除了一张沙发,两个床头柜,其它的都会留下,现在他想把里面浴室的热水器,还有晒衣服的升降架,屋里的挂烫...
·律师您好。我在意大利申请我妈妈过来家庭团聚。在我省份的移民办公室拿到了NULLAOSTA(就是同意申请的批准)。我母亲在6月25号左右交到了意大利签证申请中心和护照一起...
·请问乌海有几个拘留所.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车主有驾驶证,如果电子测速照了扣谁分,是立即扣车主的,还是
·警车追我朋友车的尾他要负责吗
·机械租赁中途被口头辞退有录音工程款未结算
·我想开一家酒厂。怎么办手续?还有酒厂是怎么收税的?
·我跟私人老板干活。活干完后不发工资。开始的时候天天推迟,说过几天就给。可是后来手机就关机了,上他家也找不到人,我现在手里只有他写给我的工资欠条,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我和老婆离婚能不能要小孩
·前年联系过律师起诉一起欠债纠纷,到目前为止对方还没有还清欠款,现在联系我的律师居然联系不上了(电话打不通,微信不回),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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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解答·这是自己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qiandingfe
·是非是骗保,需要证据。 weihaiyang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weihaiyang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建议直接电话或者面询为宜。 王成军
·你妈妈是否同意你的说法?由她出庭作证好不好? 宋瑞岭
·律师不知此事。 宋瑞岭
·可以就财产进行分割,如车子可以分。小孩抚养权协商好,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 ybaofeng
·法律关系复杂,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张锦天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对双方有效。 weihaiyang
·你最好请律师代理,案子专业性极强,怕你操作不了。 宋瑞岭
·邻居之间主要有相邻权的问题。 weihaiyang
·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律师
·建议先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太公钓鱼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建议可以考虑变更抚养权的。 潘兆忠
·没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起诉不了?. 网友
·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ljp334202
·可以起诉离婚. 张锦天
·建议起诉解决。 weihaiyang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王军就是个诈骗犯,2019年5月左右有人举报,王军和他同事进了建邺区双闸派出所(电话84427854可以查到)他的同事被关了8个小时,王军老老实实退还了两个受骗者的十几... 匿名
·建议委托当地的律师。 weiha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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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法律常识·商品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我国是华夏古国,从古至今,我国的土地面积和边界有过许多的变化,然而,始终维持在900多平方公里甚至更高的幅度上。而今,国家越来越注重土地,只能买卖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今天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商品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商品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一、居住期限规定商品房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
·浙江高院关于社会抚养费案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我们都知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已经通过了,并于2017年1月1日已生效这也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该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很多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有疑问的。那么,浙江高院关于社会抚养费案的征收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3、不足...
·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
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一、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退的(即使怀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怀孕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不得已怀孕为由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二、哪些情况可以辞退怀孕...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都在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应该首先及时的报案,然后等待交警进行责任划分最后进行赔偿,那么要是车主没有报案不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对车主有什么影响呢?相信很多人对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一、 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 交通事故不处理可能会影响下一年车险的购买费率,并且没有处理受害者也可能会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这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肇事者为处理好交通事故为理由拒绝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二、相关内容拓展1、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没立遗嘱财产怎么继承?
如果没立遗嘱财产怎么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就是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
·刑事案件监视居住会确定时间吗
刑事案件监视居住会确定时间吗?监视居住一般不会确定时间,但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欠抚养费真的没有财产怎么办
欠抚养费真的没有财产怎么办欠抚养费真的没有财产的,属无力承担抚养费的情况,处理方式是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果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至少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如果经过对方同意,也可以减少抚养费或者不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抚养费的支付情况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保山市债权债务律师:
·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
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我们都知道,借钱给他人有一定的风险,这不仅包括债务人赖账的风险,还有另外一种风险,那就是债务人死亡。那么,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呢?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与其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讨债吧。一、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1、所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即便是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的。这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1)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一、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判断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一般应综合考查以下因素:1、违约部分的价值或者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在不适当履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2、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违约部分的价值尽管不高,但其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如成套设备的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瑕疵造成的设备无法运行,此时,这一违约也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影响程度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即使违约行为十分严重,可能...
商品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我国是华夏古国,从古至今,我国的土地面积和边界有过许多的变化,然而,始终维持在900多平方公里甚至更高的幅度上。而今,国家越来越注重土地,只能买卖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今天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商品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商品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一、居住期限规定商品房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
·浙江高院关于社会抚养费案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我们都知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已经通过了,并于2017年1月1日已生效这也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该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很多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有疑问的。那么,浙江高院关于社会抚养费案的征收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3、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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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一、怀孕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退的(即使怀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怀孕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不得已怀孕为由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二、哪些情况可以辞退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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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二、相关内容拓展1、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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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
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我们都知道,借钱给他人有一定的风险,这不仅包括债务人赖账的风险,还有另外一种风险,那就是债务人死亡。那么,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呢?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与其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讨债吧。一、债务人死亡如何讨债1、所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即便是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的。这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1)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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