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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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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大兴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原告孙某的请求,针对被告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孙某和付某夫妻俩平时感情还不错,只是付某性格较为急躁,情绪冲动下便对孙某实施殴打,付某也因此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孙某认为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已经难以维持,遂起诉到请求判令离婚。该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对双方的耐心劝解,双方和好,原告表示放弃离婚的打算,并愿意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被告付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改掉暴躁的脾气,保证再也不殴打孙某。
为了使被告能够真正记住教训,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原告孙某的申请,该院遂依法裁定被告不得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如被告付某对原告孙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可持裁定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人身安全保护或随时向起诉离婚。裁定效力存续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两年,若两年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而被告仍然实行家庭暴力,原告可另行申请发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直接向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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