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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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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底层住宅开“A饭店”,营业执照注册于2010年,登记经营者甲(女),A饭店房屋所有人乙(男),甲乙为夫妻。
大约2011年起,甲乙不经营A饭店,实际经营者是丙(不知是出租房屋还是出租饭店)。2016年6月饭店开始噪声扰民。发现甲与丙有一份租房合同:2016年11月(饭店所在)甲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一年,(今年可能续签了)。2017年8月丙新注册“B餐饮”,经营场所同“A饭店”,店面招牌还是“A饭店”。
我是邻楼的噪声受害人。
假如我提出2个起诉,1:起诉“未经业主同意住改商”。2:起诉饭店噪声侵权。
请问,分别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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