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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签了五‚过了三以后‚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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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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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签了五‚过了三以后‚承租方说没有收到房子(出卖方工程到现在都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出租方买房时由承租方预交三租金冲抵房款‚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出租方交房‚现要求我出租方返回三租金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中间承租方没有任何通知出租方称未收到房屋和进行协商。请问承租方过了三多再起诉我出租方‚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我该怎样去应诉?具体根据是什么?希望一位贵人出来指点一下。谢谢了 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签署了《华崴~铜锣湾广场商铺认购童》其中载明定购房号0505号;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房屋性质:商铺:定金10000元;建筑面积38.2平方米成交单价12180元/平方米‚房价总客465276元;一次性付款优惠6%后价为:437359元;三租金104966元减后价为332393元,同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0万元房款。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余款3万元定于6月30日前结清。被申请人应当在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请应当自申请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申请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承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被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交付手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当日申请人与华崴国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租赁给华崴国贸使用,租赁期限为5,即从申请人取得该商铺产权证书中颁发之日起算。开发商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的交房晶至6月30日为房屋的装修期和试运行期,免收租金,从7月1日起计收租金;租金按度为单位进行计算。第1—3,租金总计104210元,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房时,可直接冲抵购房款。待申请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一月内,开具正式发票与华崴国贸公司结清第一至三的房租财务。经双方确认:在申请人未取得商铺所有权证时,该商铺以预租赁的形式租赁给华崴国贸公司,待申请人取得商铺所有权证时,该商铺预租赁协议即自动转为正式《房屋租赁协议》。正式《房屋租赁协议》从申请人取得该商铺所有权证书中注明的颁发之日起生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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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6 9:17:0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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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 13: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