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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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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原为集体企业,其主管单位为国有企业,11月委派公司副经理(副县级)曲某兼任该集体企业经理,委派有效期为.11.13-.12.31,其工资等仍有国有公司发放。3月该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股本构成为职工集体股和自然人股,没有国有股份),曲某经股东大会选举任董事长。3月公司因保企业资质需要,将公司资金通过付工程款形式转入施工单位,而后由施工单位返还有限公司,公司按成立时股东入股股份给每位自然人股东配股。现以曲某是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起诉曲某贪污。他的情况是否符合贪污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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