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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售顶层住宅漏水无人维修、无法维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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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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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陈鹏,男,汉族,58岁(身份证号320723195903150211),公务员,现居灌云县伊山镇政通巷19—29号505室),联系电话:18052338702.
被再审申请人1(被上诉人1),灌云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灌云县政府新大楼248室);法定代表人:徐林,男,局长;联系电话:0518——88997099,
......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中院(2016)苏07民终1671号判决书;2、请求判令被再审申请人维修上诉人居宅顶层因其原因被破坏了漏水的楼顶面并起脊重做楼顶;3、请求依法判令被再审申请人恢复申请人家因其原因导致漏水而破坏了的室内屋顶原状且赔尝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4、请求依法判令被再审申请人等移除其放在申请人居宅楼顶原隔热板上、致楼面被破坏成垃圾场所、下水管道被堵形成楼顶畜水池、原告居宅顶层因之漏水无法居住的全部太阳能;5、请求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一二审中陈述1998年12月28日、1999年元月26日集资、补集资61765元人民币中依国家法规、法令含有应缴的2%涉案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且判令被再审申请人1退回多收的申请人已缴纳的房屋集资款。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二审认定涉案主要事实错误:
1、再审申请人一、二审陈述举证的是被再审申请人1收了维修款不维护、不维修、失职等导致涉案楼房无人管理,上楼顶洞口锁盖被撬坏、楼顶下水通道被人用水泥堵死、骆刚等居户太阳能不按规定乱放,致涉案楼顶隔热板破坏严重、成了垃圾场;楼顶积水深处数寸、芦苇杂草丛生,成了蓄水池,致申请人涉案居宅主卧室内屋顶大面积漏水、其他室内也多处漏水,无法居住、无法维修己达两年之久;这是综合因素所致,是灌云县机关事务局不按《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将获取的涉案楼房专项维修基金用来修房所致(略见附件证据一);一、二审本应据此事实、依法判定灌云机关事务局维修或牵头筹款维修、移除太阳能; 可一、二审却以申请人陈鹏不同意对涉案太阳能的放置与其房屋天花板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为由,认定涉案楼顶系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均有权合理使用楼顶,太阳能不移除; 这真是不睁眼睛的瞎判决:明明是我家楼顶被践踏成了垃圾场、畜水池还称此是有权合理使用!明明是此致我家主卧室内屋顶大面积漏水、其他室内多处漏水,无法居住、无法维修达两年之久,只能自己独自承受、独自清除、独自呼请、独自奔忙;法官如此解读公共部分,事实上己将法律解读成了一张废纸;真正的公共部分应有公共管理、公共维护、公共维修 ;公共只践踏使用、不维护、不维修,这事实上是公损部分;一、二审认定主要事实错误 ,违反司法为民宗旨与立法本意,应依法撤销其二审判决再审;
2、再审申请人陈述举证的是被再审申请人出具两张收款的证明与收据计集资、补集资款61765元人民币;于2010年获得房产证。依国家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八条、十三条等规定:含有应缴的2%涉案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而一、二审判决书中只认可被再审申请人“其于1998年12月28日出具给原告的《关于陈鹏同志集资款证明》中明确载明陈鹏集资款总计为50309元。”而对陈鹏依法申请调取证据后,被再审申请人出示的1999年元月26日补交集资款11456元证据不加计算;此证据时间先后分明、是在陈鹏1998年12月28日缴纳集资款总计为50309元之后的1999年元月26日,且系补交写得清清楚楚(略见附件证据二),可见一、二审法官故意违反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导致其一、二审胡乱判决,依法应予认可上诉人共累计集资建房款61765元(内依法令含有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款),并依法撤销其二审判决。
3、再审申请人一、二审陈述举证的是被再审申请人1,作为集资建房人,2009年、2010年请示、操作涉案公房出售人;不仅应当、也己经按照2008年2月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与第8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在2010年给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前获取了申请人依法应缴的2%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而且留存了涉案两楼全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据此己知2010年办理过户房产证事实依法推理(略见附件证据三),其收取留存涉案楼房住宅维修基金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其不会按规范操作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给再审申请人的;否则其系公然违反《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与十三条规定; 更应继续承担涉案房屋的管理、维修等全部责任;而一、二审只认定被再审申请人2009年、2010年是涉案公房出售人,却不依法推定其是己按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十三条等规定规范操作的、不依法推定其留存了涉案楼房全部维修基金(包含申请人集资款的2%涉案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公然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认定事实证据错误; 应依法撤销其二审判决再审;
4、再审申请人一、二审陈述举证的是被再审申请人1收取、出卖房屋集资款时虽没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承诺了涉案房屋维护、证件办理等由其负责到底;事实上其在房屋建成后,产权证办理后,也依规应诺、有选择地尽了些管理、维修义务; 如:2005年在涉案楼房上下洞口处上盖加锁、出公告:要求涉案楼房居户将太阳能安装在己规定的位置上;2014年将涉案楼房落水管道给更新了(略见附件证据四);而这些其事实上收存专项维修基金后应尽且履行的义务事实,依法应当延续直至转交承接;另其在一审一庭书面〈民事答辩状〉中承认2010年过户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后进行涉案房屋维修事实,己经足以供推理其履行维修涉案房屋义务事实存在!可 一、二审避不认定其有履行维修义务事实,是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不公;应依法、依规撤销其二审判决再审;
   5、再审申请人陈述举证的是出具两张收款的证明与收据计集资、补集资款61765元人民币,时被再审申请人1是以包含住宅维修基金诱骗申请人缴纳的,如今又不承认,且在一审时以单位书面《民事答辩状》形式呈交法庭第二条承认:“原告房屋当时的集资价格为人民币41456元,该价款不含任何维修基金和相关费用,纯属建筑成本价(略见附件证据五);”对此41000多元纯属集资房屋建筑成本价格,与再审申请人的诉求意见是一致的;申请人己缴的61765元集资款扣除其承认的涉案房屋建筑成本价格41456元及依法应扣缴的2%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款依法应在此案审理终结时退还申请人;此是一审案情依法就应当审结部分,不是二审法官认为的增加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官本应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等法律规定,判令其以包含住宅维修基金名义诱骗申请人多缴纳的集资款退还申请人; 而不能以被再审申请人1 不同意等理由不审理。------------------------------
6、一、二审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是“按照《关于同意县机关事务局改(扩)建宿舍楼的批复〉的设定,两栋宿舍楼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投资410万元,即每平方米造价为546.67元。陈鹏房屋建筑面积为101.03平方米,造价应为55230.07元,而陈鹏实际交纳集资款50309元”,    
此设定依据的主要事实错误一、建设两栋宿舍楼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不成立;再审申请人一、二审依法呈交了被再审申请人2014年维修更换涉案住宅楼顶层下水管的相片、涉案宾馆路北侧五层楼下自行车库及连云港市产权监理处测绘队测绘的两楼各一层总面积与每户房产面积分户图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涉案两宿舍楼实际住宅建筑面积为9152.5平方米(不含涉案住宅五层下底层小车库建筑面积1018.33平方米);涉案住宅每平方米建筑成本确如被再审申请人1一审书面承认的是410多元;上述证据相片与测绘面积分层分户图,来源合法,也是每户业主房产证上共有的、众所周知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依法应当认定;并撤销一、二审认定证据错误、且没有事实证据基础的错误设定房屋面积、造价与判决书;  
此设定依据的主要事实错误二、设定称“陈鹏实际交纳集资款50309元”, 事实是被再审申请人1998年出具的收款证明与1999年出具补收款收据给陈鹏的集资款累计是61765元。设定依法应撤销。
此设定主要事实错误三、再审申请人一、二审主张涉案101、03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价为410多元,这是与灌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审书面承认的涉案住宅纯建筑成本价是41456元(每平米410多元)一致的,依法应当认定;可见一、二审设定的涉案住宅每平方米造价为546.67元根本不成立。依法应撤销其二审判决再审;
此设定主要事实错误四:退一步说,就按一、二审错误设定的造价,减去涉案顶楼住宅少缴纳15%价格差计算:陈鹏住宅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也只有400多元。可见其设定不成立,依法应撤销。
7. 申请人陈述举证的涉案两楼是集资建房,更是公房出售; 而且过户办房产证时间是2010年;是国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己两年后;灌云县机关事务局作为公房出售人,依法、依理都应在办理过户及房产证等手续中,将其收缴的、申请人集资的61765元人民币、减去其一审一庭书面答辩中承认的41456元涉案住宅纯建筑成本价余款,扣缴申请人应缴的2%涉案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连同其依法应留存的20%涉案两楼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一并转交负责房屋维修基金部门;可一审调查其末转交此款;也就是说其留存了申请人及涉案两楼业主集资款扣除纯建筑成本款后的全部余款;为此再审申请人呈交了涉案两楼居户孙乾桥、江顺清、王家信、卢新沪的书面证明证据; 佐证涉案楼房不同楼层出售是按市场惯例存有价格差,存有维修基金,这些证据述及的内容事实都是众多楼房共有的、约定俗成、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此在证明陈鹏涉案住宅建筑成本价当时确是被再审申请人承认的41000多元(略见证据七)、一、二审判决设定依据的建筑面积与成本主要事实是错误解的同时;也证明被再审申请人仍保留了涉案两楼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权;也就是保留了涉案两楼的管理与维修义务;这是事实,也是申请人起诉其维修楼房涉案住宅的法理依据之一;一、二审法官应据此事实与司法为民宗旨,先责令其负责维修涉案居宅;若果真被其挪用了也应将该案所涉依法转交有关部门;而不是将皮球从灌云机关事务局、房产维修部门又踢回给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己经历两部门到互踢皮球两年、住宅顶仍无人维修之惨境。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违反法律定分止争、解决问题功能与立法本意的判决再审;
二、一、二审判决适用、参照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错误 ――  
1、一、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其适用正确明显错误 :灌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是相关两幢涉案楼房开发建设者、还是此集资公房出卖从始到终操作受益者;从开发建设的相关文件、设计图纸、建材成本等证据,到房屋集资买卖定售价等收款进项全部证据;都由其单位保存;申请人客观上是不可能自行收集提供这些能证明事实真相证据的!为此再审申请人一、二审均依据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与最高《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等有关法律条文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规定向一、二审提交了“关于调取被告(被上诉人)1集资建楼、维修楼房经费全部收支费用等票据清单(含县财政拔给拆迁户的安置补尝款、建购房合同)的申请”、“关于调取、收集被告(被上诉人)1集资建设楼房管理规约等全部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的申请”;结果被再审申请人1只出示了有关上诉人补交集资款等两张票据及其2009年3月向县政府请示出卖涉案两楼90户公房等两份文件与承认涉案楼房住宅纯建筑成本价格41456元的书面《民事答辩状》;至于公房出卖相关收款证据、公房集资及相关售定价依据文件等证据,拒不提供;一、二审也始终没有调取,却称依照判决申请人败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其应当调取却不调取,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再审;
2、一、二审适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认为其适用正确明显错误:再审申请人主诉主张的是涉案住宅集资款61765元人民币,建设成本41000多元,余款20000多元应为、应含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申请人关于住宅成本价的41000多元的主张,被再审申请人1在一审开第一庭时就以书面〈民事答辩状〉形式呈交法庭承认:“原告房屋当时的集资价格为人民币41456元,该价款不含任何维修基金和相关费用,纯属建筑成本价;”对此双方认可的41000多元纯属集资房屋建筑成本价格,应适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可见一、二审适用该解释九十条规定:明显错误。因该解释九十条中明确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再审;
3、一、二审参照适用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认为其适用正确明显错误:国家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宗名义:“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申请人陈述举证的涉案住宅维修资金,也正是指专项用于涉案住宅共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而一、二 审依据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指有合同约定的、在保修期内的房屋;与申请人所诉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过了保修期限的房屋无涉、与申请人依据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和更新保修期满后的涉案住宅共用部位无涉;其参照适用的条文与涉诉案件房屋维修性质明显不符;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
  综上所述:一、二审认定主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采信证据不公,判决依据的机关涉案楼房面积与成本及再审申请人集资数额设定事实错误,应当由依法调取的证据不调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一)、(三)、(五)、(六)款等法律条文规定:请求高级人民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再审。
再审申请人陈鹏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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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6 14:38:1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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