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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过程是否违法, 情况说明   XX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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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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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说明   XX房地产开发公司隶属某集团开发总公司,资产占有方为XX公司,*****法人的集体企业。3月31日原开发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改制进行资产评估,出具了保证提供财务资料真实性的《资产评估委托方承托函》。事务所在4月15日至5月15日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3月31日,在10月15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为3月31日至3月31日。经测算,公司净资产为315785.88元。(该评估报告已包括在建工程1#楼,评估方法详见评估报告说明)10月12日XX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国资文件文认为:xx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拥有的产权归该公司职工集体所有。(该文件说明公司资产中没有国有资产成分)   11月‚集团开发总公司委派A任XX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A为副县级干部),B任副经理,委派有效期至12月31日。A到XX房地产开发公司时,该开发公司的改制评估等前期工作已由原领导进行完毕,并报国资委审批完毕,A和B未参与改制评估工作。2月XX公司按照经国资委的文件进行企业改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改制后新企业承担改制前原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其中包括评估报告中已评估的在建项目潜在的收益和风险(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A在改制后的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总经理;B任董事,副经理。由于XX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出资达不到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且房地产公司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公司鼓励大家多入股份,于是发动XX公司以外人员入股,公司以外人员共有六人参股(6人共参股34万元,其中B妻入股8万元)。自然人股东共出资现金80万元(A入股12万元)‚B以工会*****身份代表31万元职工股的股份。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B任何自然人的股份。企业为了保住资质,注册资金需要达200万元以上。当时仅距改制一,股东们已无钱可入股,经法人代表提议、全体股东大会通过,将公司自有账面资金中的80万元虚增加在1#工程(资产评估时的在建工程)决算中,由建筑公司返还XX公司,然后按1:1入股比例为每一位自然人股东配股。该配股部分只有表决权,不享受获利。由于B不是自然人股东,所以在上述配股中未享受任何利益。(从配股验资报告和工商注册均可查清楚)另外,B仅仅是把A交代的增加决算的任务传达给工程科的C,B本人未参与决算的调整工作,决算调整好后按照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在C签字后签上了B的名字。由于B只分管工程,在后来的转账等财务工作本人从未参与,不知道如何进行的转账过程和配股数额。,由于公司经营难以继续,B妻与部分股东向市中级提出公司解散申请。经调解,以放弃所持股份的40%为代价达成退股协议,市中级做出民事调解书,B妻放弃所持的股份,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请各位律师赐教:1.A在有限公司中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还是董事长职务?2.认为二人构成贪污是否恰当?3.B是否为协助A贪污?4.B妻的股份在此案中是否与B有关?5.该配股过程是违法还是违法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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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7 18:19:2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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