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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我写的上诉状,恳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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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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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民事判决书()通川民初字第571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人:胡苏芳女汉族大专生于XXXX月X日通川区新酢坊小学教师住来凤路X号被上诉人: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东城壕巷78号法人代表:张晓武总经理被上诉人:达州信息港(dz.tfol/)地址:达州市通川区东城壕巷78号代表:张茂华经理上诉请求:1)判决撤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通川民初字第571号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和公证费500元;3)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同时在达州市纸质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事实与理由:1)达州市通川区人民()通川民初字第571号判决中认为:“原告胡苏芳认为两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其主要证据为公证书,该公证书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对该公证书本院不予采信’’此判决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于5月15日上午前往达州市通川区公证处要求进行证据保全,当时在公证员李金堂与另一公证员及我在场的情况下,由电脑操作员文莲进入达州信息港(dz.tfol/)凤凰山下论坛(bbs.dz169/)的巴山杂谈,找到>>>三篇网络文章,并进行了证据保全.稍后,该公证处公证员李金堂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上述文章和网站地址及版面进行了一一核对,并制作成公证书,此公证过程真实有效合法.2)上诉人胡苏芳在8月21日上午前往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向达州信息港负责人张茂华提交函告,要求对被通川区人民判令为侵权的四篇文章>>>>及其它针对上诉人带有侮辱性的文章一并删除,如果十日内未予删除,上诉人将采取法律行动.当时,张茂华对上诉人的身份和要求未提出异议,并在函告上作出“已阅,将按论坛相关规定办理”的批示.此举说明被上诉人之一张茂华已经知道达州信息港的错误做法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同时上诉人尽到了告知义务,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理应无条件地删除侵权文章.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但时至5月15日,该网站并没有尽到及时审查和删除义务.此举给上诉人带来了后续伤害,是对国家法律和互联网文明公约的粗暴践踏,理应受到法律严惩.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通川民初字第571号判决认为”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和互联网服务办法均只规定了电信服务经营者停止传输的责任,而无删除信息的权利,况且被告达州信息港已尽到停止传输的责任,并且电信条例明确规定,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由电信用户负责,而不能由电信服务经营者负责,被告既不是文章的作者,也不是传播者,其主观上既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及过失,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胡苏芳的名誉侵权”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且违背基本事实.根据>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者及其经营者如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被上诉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其经营的网站的检查,对于网站上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害信息应及时进行删除.因此,审查和删除针对网民带有明显侮辱性或侵权的文章,是达州信息港这个以电子平台形式作为传播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未能及时察知或不是原作者而免责.在众所周知的”达州网络第一案”中,达州市通川区人民()通川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部分内容如下:"虽然张了戈(网名:如花美眷)的帖子针对的是虚拟的天静小斋,且不知道天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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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15:46:1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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