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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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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午18:2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在淮安市一号大院(上海路旁)路西的地方与一个骑自行车大约13岁的骑自行车的小女还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是直行,我们同向 并行(大概我比小女孩少半个车位),因为是下班,放学的高峰期,我们骑车的速度都是不是很快,当距离一号大院还有30左右的距离时,小女孩骑车没有回头看也没有打任何的手势,左急转弯,我及时避让并刹车,小女孩的后轮撞到我电瓶车的前轮,小女孩因为骑的车太大,导致脚不能够着地面及时的停稳,导致小女孩面部与地面接触,牙齿断了一颗裂了一颗,,手腕有骨折。本人想问一下是她撞的我,我有多大的责任。现在要求我赔偿3万到4万,我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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