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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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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进入公司,每年签一次合同。2009年9月最后一次签合同,签了一年。2010年1月28号生孩子。2010年6月份公司要我7月份上班,但我在2010年6月15号向公司书面提出6个半月哺乳假申请,公司当时没有说同意,也没有不同意。但每个月继续给我基本工资和给我交四金。期间我们双方没有任何联系,2011年1月10号公司短信通知我将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理由是我不去上班。但我早就就可以上班了,公司没有给我安排课。说明一下,我在一家培训机构上班,有课就上班,没有课就下班。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1000元,总工资在5500元左右,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每个月公司扣除个人所得税500元左右,但税务局里没有我的交税记录。另外四金是按基本工资交的。我的问题:1,公司给我支付基本工资和交四金是不是意味着就同意我的哺乳假申请?2,公司后来没有给我安排课,我怎么去上班,这个理由充分吗?3,四金按1000元基本工资交的,但税是按全额工资收的,而且税没有交到税务局。我可以向公司要回我交的税吗?4,我让公司给我发一份书面通知,但是到现在他们也没有给我。他们是不是要等到2011年1月28号结束和我的劳动关系。如果28以后他们给我书面解约通知,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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