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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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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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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未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就离职不上班,乙方同意每天支付给甲方其本人每天3倍工资作为赔偿,直至双方办理玩解除本合同手续为止“我签了一个劳动合同,附件中有上面这样一条规定。我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于一个月后辞职。去咨询过律师,律师表示3个月属于无效,而我到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他们给的结果是:“不认为约定90天的说法不可以,仲裁不一定能判我胜”请权威给点建议。一、公司以“未提前90天提出辞职通知”,要求我支付相关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我可否拒绝履行?二、依据是什么(给个法律出处)?先行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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