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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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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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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有一套单位14年前为解决夫妻居住问题的公租房;承租人是我;;3年前我的居住范围被划为危改地区;由开发商与我签订了安置协议;登记为我个人名下私产的两居室一套并补偿5万元;因为拆迁前4年我母亲与弟弟一直与我同住(非本市户口;没有工作来源;所以不牵扯到;户口落入问题)后又在这套为我个人名下的两居室里共同居住了3年;我曾在他们的要求下写过一份房屋分割协议;对产权按4;3;3;比例分配;如果今后卖房就按此比例分钱(当时和我说这只是为了给弟弟的老婆看;并不是真的要执行;因此未做公证;也没办理过户手续;形同赠予形式;完全可以随时更改);如今我出售此房;是否一定要按协议比例分钱;我弟弟起诉我案由是分家析产纠分,说此前房屋是公房;他们是实际居住人;所以应该享有此套房售出金额;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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