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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事件:宝马男砍人反被杀。属于防卫过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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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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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今日,重案组37号探访事发地,发现事发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目击者回忆,当晚刘某某一路跑向路边并跌落在草地上,伤得很重。骑车男子手里则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重案组37号从知情人处证实,被害人名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后在江苏昆山经营一家典当行,周围邻居称:“我们做生意 跟这种人不打交道的。”

  最新通报中,昆山市人民表示,目前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情回顾:
    眼见着宝马车下了一个男子,骂骂咧咧地过来,同来的还有一位黑衣女人。好汉不吃眼前亏,骑车人任由那女人把自己的电动瓶车推上人行道,但是那理论的男子还不依不挠。
    本来大家有理讲理,谁知宝马车冲下来了小个子。此人绣着文身,像一个小旋风一样冲了过来,对着骑车人又打又踢。骑车人被他打得连连后退,结果文身汉仍不解气,又见他一阵风似地冲回车上,取下一柄长刀,再像一阵风地冲回来,这下对着骑车人是又砍又劈。
    眼见情势危急,骑车人的性命危在旦夕。突然,砍人的文身汉手一个没有拿稳,长刀掉到地上,被骑车人眼疾手快地抢到了手中。

兔子急了还会咬人,更何况堂堂七尺男儿身。骑车人奋起全身之力,朝文身汉砍杀过去,文身汉自然是躺在了路上,最后魂归西天。事后得知,这个文身汉姓刘,外号“龙哥”,在昆山江湖中可是响当当的人物。
    此视频一出,在网络上赢得吃瓜群众一片叫好。如今好人被坏人欺负不少见,好不容易出现这么一出荡气回肠的“反击大片”,网民自然是纷纷给骑车人点赞。

然而,据警方最新通报,这位姓于的骑车人虽然也受伤了,但还是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而且当地的也提前介入该案。

许多人说,这骑电动车的于某是位“义士”,是在帮警方扫黑除恶,但是对于他杀死了这个“龙哥”的举动,大家还是不无担心,生怕他要吃上牢饭。更有甚者,已经有一些看客与律师给他定下了罪名。

有看客说:于某防卫过当。
    有律师也说了,这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这骑车人于某的行为怎么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呢?难道一定要让坏人把好人砍死砍残了,才能反击,才能算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于正当防卫是这样规定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某些看客和一些律师得出于某“防卫过当”的结论就是依据该条的第二款。

可是要一个正处于极度危险里的人能够准确地判断什么时候可以反击,什么时候要及时收手,这现实吗?

在冲突中,“龙哥”用刀将骑车人于某砍伤,此种行径早已构成犯罪。骑车人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奋起反击,如此不算正当防卫,怎样才算?

可别忘了,除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外,还有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权”的存在。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当时情形下,于某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其行为依法有据。

还有人认为于某防卫过当,主要是看他追着“龙哥”砍,这其实是所谓的“站着说话不腰疼”。
试问:你怎么知道,“龙哥”他跑回车边不是去再寻凶器?在自己的生命威胁没有解除之前,让于某停止自救,纯属扯淡。只要龙哥还有行动报复能力,危险就并未真正消除,老实人便还可能遭致更凶狠的报复。

根据可期待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常识,于某当时的行为符合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不为过分。法律不应对防卫人过于苛刻,否则,正当防卫会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曾记否,当年的“邓玉娇故意伤害案”已经让司法机关重新检讨了该如何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司法政策。希望莫要让“防卫过当”的论调,捆住了善良人们自救的手脚,毕竟不是每一个人在面临坏人侵害时都能够等到警察的及时救援的!

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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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30 18:04:0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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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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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aiyang
魏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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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洋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和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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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的报道,骑车男夺刀后连砍7刀,他随后一直握着刀,直到警察来了才松手。但看了当晚的视频,估计谁都为他捏了把汗,也要理解他当时的恐惧,当时的愤怒,当时的慌不择手。

那个夜晚回家无缘无故惹上麻烦的人,假如就是你我呢???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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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30 23:02:3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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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站调查显示,近9成网友称反杀者系正当防卫,舆论一边倒地支持那种情境下的自卫行为,不少法律学者也称此案应适用“无限防卫”:有同伙、带着黑恶性质、无故行凶、持凶器危及人的性命,这种情境显然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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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31 7:52:1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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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看到舆论和公众对一个案件近乎咆哮的介入冲动,集体为一个“杀人者”辩护。以往很多类似案件,舆论在认定正当防卫上还有诸多争议,但这一次发生在视频监控场景之下,清楚地发生在人们的眼皮底下,产生了直播式的身份和情感代入效果:开车者霸道抢道,逼停骑车者,发生口角后,文身大汉冲出车中殴打骑车者,后又跑回车中拿出凶器砍人,刀不慎落地反被砍。正当防卫,有什么好争议的,这不就是现代版的“杨志卖刀”吗?那货比泼皮牛二恶劣多了,欺人逼人害人太甚,砍人的刀最终砍了自己。有评论说,不仅是正当防卫,还是为民除害。

舆论的咆哮,不仅是为正当防卫的骑车男咆哮,为正义和道德咆哮,也是为自身可能遇到的境遇所咆哮。这个案件太有代入感了,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陷于骑车男所遭遇的危险境地,他代表着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大多数身份”:老实人,遵守规则,遵纪守法,隐忍,不惹事。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老实遵守交规,被不守规则的人逼停,殴打中只能躲闪,被黑社会的人拿刀追砍?老实人都被逼成这样了,还能怎么样?就这样被砍死吗?最后在新闻的跟帖中被网友哀叹:守规矩的人死了,不守规矩的人滋润地活着?

不要这种无用无力的哀叹,必须让守规矩的人好好地活着,必须让不守规则的人付出代价。

那些跟帖咆哮为当事人辩护的人,就是这无数“老实人”中的一个。公众的咆哮,为骑车男辩护,也是一次集体在道义上的正当防卫行为。生命遇到威胁的骑车男,用砍向自己的刀反刃相反,防卫自己的身体和生命。而当法律可能判这个人有罪的时候,公众用咆哮进行正当防卫,防范可能出现的不公判决,防范道德和人心的因此受害。

人民担心自己的境遇,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老实力,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无所适从?是躲,是任人砍,还是去防卫?只要去防卫,就可能掉进“防卫过当”的陷阱,因为法律似乎对“防卫”有着非常苛刻的限定,稍不小心就可能“过”了,超过必要的限度。在那种生命受到威胁的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的情境下,人不是机器,不是电脑,没有精准的算法,人会紧张,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很难精准控制自己的行为。

人民也担心自己以后遇到这种危险时,没有人敢施予援手。当对正当防卫有着过于严苛的限定时,谁敢拔刀相助,万一不慎手重了一点,责任谁来承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路人的冷漠,很多时候就是那些“让人流血又流泪”的不公判决和寒心遭遇所制造的。法律如果保护坏人而不保护好人,谁还敢做好人,谁还敢路见不平一声吼?

人民更担心可能出现的不公判决会伤害这个社会越来越稀缺的道德血性。这里说的血性,不是那种没脑子的瞎冲动,非理性的乱沸腾,反规则的江湖气,而是面对威胁和危险时敢于捍卫规则的勇气,不惹事但不怕事,看不惯凌强欺弱,保护弱小敢于出头,不惜以血的代价捍卫朴素的民间道义。这种被传统视为美德的道德血性,在现代社会似乎越来越稀薄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被工具理性的精致算计所代表。扶不扶人,先考虑法律后果;帮不帮人,先考虑不利的可能性;出不出手,先考虑可能的代价。法律应该用公正的判决去阻止这种道德堕落,阻止社会的犬儒化、平庸化和血性的工具化,而不是去强化,让社会进一步失去可贵的血性。

人民在这件事上的咆哮,是出于对可能不利判决的焦虑。法律在正当防卫的判决上一直非常慎重,过去很少类似案件会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能够理解法律人对激进态度的警惕,在判决上的保守,毕竟这涉及到暴力的合法使用,涉及对生命的合法剥夺。人民负责咆哮,法律负责冷静,还是请法律对遵守规则、捍卫规则的老实人温柔一点,一次这样的判决,事关道德人心,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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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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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 20: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