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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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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何英,是长龙村上水屯农民。本人的母亲李三妹(1915-2000),生前也是长龙村上水屯农民,本人是其亲生长女。(本人和母亲李三妹同属一个村民小组)事由:1980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后,李三妹跟随其二女何凤(本集体农民)一家居住,并由其赡养。当时,李三妹及何凤一家(共5人)相应获得承包地水田5亩和菜地0.35亩。1986年11月,何凤夫妇及其子女的户口迁出农村(农转非),到城市定居,但李三妹并未随何凤迁居入城,其户口仍保留在农村。同年,李三妹转由本人赡养。经本集体村民同意,李三妹个人名下的承包土地(水田1亩、菜地0.07亩)也于同期划归本人耕种,直至现在。当时,李三妹已有71岁,本人一直赡养其至2000年9月去世(本人赡养母亲李三妹时间长达14年)。何凤及其子女的承包地被村集体收回。到2000年,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期到期,国家再次延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2000年9月李三妹去逝后,本人提出继续耕种李三妹的承包地,本集体群众开会同意李三妹的水田和菜地继续由本人耕种(附有协议书)。直至现在,长达24年(1986年11月——2010年12月)。咨询问题:2010年12月,政府对李三妹的土地(水田1亩、菜地0.07亩)进行征收。本集体群众集体开会讨论,以李三妹的户籍和本人的户籍不在同一户为由,将李三妹的土地补偿款收归集体所有而不分配给本人。请问,是否可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征地补偿费?附件:协议书3月23日,本队社员开会商量决定,关于李三妹的水田1亩,原何英抚养她母亲14余年,现同意李三妹的水田1亩永远归何英耕种。同意的签字:×××××××××20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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