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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社区书记贪污获刑5年,家属退缴100万

德本 来自:江苏-南京 回复 发帖回复 收藏 楼主 | << >>
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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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南京浦口汤泉街道瓦殿社区书记朱邦财,从7年前就开始担任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村(后改为社区)党总支书记。他到任后不久,京沪高铁项目开始拆迁征地。部分村民的土地将被征用,房屋也面临拆迁。
    为跟拆迁办人员搞好关系,朱邦财对拆迁办的韩某某鞍前马后,两人很快成了“铁杆朋友”。2008年夏天,朱邦财与韩某某商议,利用被拆迁户秦师傅的拆迁资料,虚列了补偿项目,骗取了6万元补偿款。后来,朱邦财将这6万元收入了自己的腰包。对于朱邦财“独吞”这笔钱,韩某某没说什么。在他看来,这笔钱就是糖衣炮弹,要让朱邦财先尝到甜头。
    2009年下半年,时任汤泉街道拆迁办主任张某,以及工作人员韩某某,找到朱邦财,提出要购买村里的两套安置房。他们提出:每人付10万元后,各自还差的10多万元,由瓦殿村承担。2009年年底,朱邦财让村会计带回了经签字审批的空白拆迁登记调查表。在朱邦财的授意下,会计以4户被拆迁户的名义,伪造了拆迁资料,从拆迁项目上捞钱。负责拆迁资料把关的张某和韩某某,早就在空白的表格上签了字,所以这些伪造的材料,一路绿灯通过审核存档。钱到账后,这笔钱中的23万多元被用于为拆迁办的两位领导结清房款。剩下的钱暂时留在村公益账户里。
    2012年年底,浦口“江星桥线道路拓宽”项目,需征用瓦殿社区部分农户房屋以及土地。街道拆迁办负责这个项目拆迁的人,依然是韩某某。早年,朱邦财任汤泉的村建所所长时,村民汪某要违规盖房,而朱给了他便利,让他非法获利了14万元。后来,汪某作为报答,送给了他2万元。征得汪某同意后,朱邦财让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与韩某某一起,虚构了房屋拆迁等名目,骗取了拆迁补偿款11.55万元。而韩某某因此前买房的一半房款是在朱邦财的配合帮助下,从别的拆迁项目中“弄”出来的,所以这次朱邦财的行动,他全程配合。后来,这笔钱全落入了朱邦财的口袋。

    去年年初,朱邦财贪污的事被别的案件牵出来,他被浦口区纪委要求配合调查。家人得知他可能出事后,在他被警方刑拘前,找到浦口区纪委,主动退缴了1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后来经纪检部门调查后,最终认定他贪污和受贿的款为43万元。不久前,浦口审理后认定,朱邦财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考虑到他自首和主动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两罪并罚判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
   记者采访了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特邀律师,律师解释,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指出,本案中,因为被告人主动自首和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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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9 9:22:27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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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 13: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