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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察贪污80万索贿170万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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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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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原是南京某经侦支队的一名民警,在参与办理一起经济犯罪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一涉案人员银行卡密码,他竟然安排朋友从中提取80万用于自己购车。2011年,他又以为涉案人员撤销网上通缉为名索贿50万元;还有一笔120万索贿未遂。最终判其犯贪污及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18年。
  1.贪污: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7年,陈某某接手了一个案子,涉案人员吴某的银行卡、身份证被依法控制。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该银行卡密码。次年初,他安排一个朋友多次前往吴某的银行卡所在的银行取钱。公诉机关发现他总共提了近80万元。陈某某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

  2.索贿:2011年下半年,陈某某参与侦查另一起经济犯罪。涉案人员蔡某尚在通缉之中,陈某某再次动用手中的权利,称可以为撤销蔡某网上的通缉令提供帮助。公诉机关称,他的确在后来具体经办蔡某的案件相关法律手续时,通过中间人方某向蔡某索取了50万元。不过,陈某某是否真的为蔡某撤销通缉令,在陈案中,并未发现有明确交代。
   “雷霆一号”专案行动中,南京一家涉案单位南京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所得1449万元。警方扣押了这笔款项,经侦支队指派陈某某办理扣押款的后续工作。陈某某以可以帮助返还部分扣押款给涉案单位为由,通过中间人向公司负责人索要120万元的好处费。
  然而这次陈某某栽了,对方不但明确表示不会给他财物,而且还向检察机关举报——陈某某的犯罪情况被检方慢慢掌握。
庭审交锋

    2013年,陈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审查终结,控方认为陈某某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向提起公诉。法庭上,陈某某对检方指控其一次贪污、两次索贿(一次未遂)的犯罪指控一一否认。
  关于第一笔从吴某银行卡中提取近80万元的指控,陈某某辩称,首先他未向吴某索要银行卡密码,也未向检方指控的帮忙取钱的朋友提供吴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而且证言都是在相关证人被监视居住期间获取的,这个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他认为对其贪污近8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
  至于第二笔50万元,他的解释是,他与中间人方某有经济往来,那50万元是方某给他的佣金。他说这笔钱既不是蔡某的钱,也与撤销对蔡某的网上通缉无关,所以受贿50万元也不能成立。他的辩护人也称,50万元是陈某某与方某合伙赚取的融资佣金,而且他尚未实际控制这笔钱。
    审查后,对陈某某提出的异议均做出了反驳。在80万的犯罪事实中,几名证人都因协助陈某某支取赃款,才被侦查机关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在指定地点对他们进行询问,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认定,侦查机关对证言的收集合法有效。

  关于50万的受贿款,调查发现,陈某某通过方某向蔡某索贿后,蔡某就安排朋友将钱汇至约定的某公司账户。该公司将这笔款标记为向陈某某的借款,并且已经向陈某某妻子的账户支付相应的利息。在这一过程中,方某仅是居间介绍人,即便方某与陈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实际掏这笔钱的人是被通缉的蔡某。

  关于扣押某公司1449万元中,索贿120万元的事实,认为,尽管索贿并没成功,但他依然利用了职务便利。而且最后是由被索贿人举报才案发的,这并不影响陈某某索贿犯罪的成立。

  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近80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向他人索要财物170万元,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而且陈某某属于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尽管索要120万元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但他归案后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对未遂部分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30万元;以受贿罪判其13年,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此外,贪污款近80万元发还给南京市,受贿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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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8:25:3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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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 13: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