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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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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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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爷爷原有祖业房屋“五柱房”一座连着平房一座。06年计划由政府工业开发,招商引资修建海螺水泥公司厂房设施,故要拆迁爷爷祖业房屋。08年正式拆迁房屋,经政府协商,房屋全部拆迁,由海螺公司帮修好两座新房屋,旧房拆迁价款共5.7万多元,当时家里自行分为三份,父母一份1.9万元,儿子一份1.9万元,女儿(留在家里的,招女婿入赘)一份1.9万元,同时,爷爷的那份地分到了儿子的房屋上。从计划拆房06年开始海螺新房修好后,经父母与儿子和女儿协商新房归儿子一座,女儿一座。父母跟儿子住一年,跟女儿住一年,以此类推,生活伙食父母俩老独立负责生活,每年儿子和女儿各给800斤干稻谷,每年生活费各给200元生活费。现在爷爷要女儿退回代他保管的祖业房屋海螺公司进厂拆迁价款19000元,房屋补偿款8171元,给爷爷作老人赡养生活费。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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