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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案件是单位行贿案,因大同市检察院为xx而对我们单位和我们三个单位领导,以自发案件(因我们在6月份协助矿区检察院给xxx受贿案作的证人询问笔录),对我们三领导以单位行贿罪立案。
后交办矿区法院对我们单位和三领导四被告,以单位行贿提起公诉,一审矿区法院开庭后,以无罪书面请示到市中院,但因立案的大同市检察院不让判无罪,矿区法院开庭后的11个月后,作出缓刑轻判。大同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五个月后,山西省高院给山西xx委打报告,请协调让检察机关撤诉本案。xxx委把报告批转到大同xx*委,但大同市中院在开庭后的23个月后,却作出否定高院报告的维持一审的缓刑轻判。后来大同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都对申诉的证据事实理由,不作评判回应,都驳回了申诉。向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的几次申诉,都没有回应。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事实理由是:用陈案判决书、本案判决书和省高院报告三证据,证实本案存在程序违法违规问题。一审判决,对依法应该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依法不予采信的证据反而被采信;把同一证据采信成截然相反的两种证据和两种事实;主要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且相互矛盾;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相互矛盾;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多种矛盾;检察机关指控采信的证据与法院审理采信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曲解和选择性采信主要证据;无视其它人证书证,被告人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等。二审裁定和四级检察院的复审查,都疏于审查,错误维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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