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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举报人已经向**市人民检察院实名递交关于,浮桥镇xx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浮桥镇xx涉及违反国土资源犯罪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 410条);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行为事实。经市人民法院承办(2018)苏0585破申、破产申请裁定、以及正在审理的相关(2020)苏0585民初4682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中,经查实,浮桥镇xx与债务人(精诚再生资源苏州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签署的土地征用置换《动迁安置协议》以及《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解释》多项规定。
举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规定)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核实调查查处。但是至今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置之不理,拒绝依法履职查处。该行为属于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有案不查违纪违法行为。因其不作为行为,举报人应当如何处理?国家执法机关不履职执法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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