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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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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四星级酒店员工~2011年12月7日入酒店参加培训到布置部门设备设施~12月24日营业一直当任后勤部长至今!我一个月基本工资是1800元,今年3月份签一份劳动合同书~在前几天无知情的情况下被办公室主任叫到办公室口头通知当天不用上班~没有给辞退理由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更没有谈到经济赔偿,像这样我该怎么计算经济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47.48.87条规定我在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填写如下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到2013年经济补偿人民币7200元。(这是按〈劳动合同法〉第47.87条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计算的)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个月作为通知金补偿人民币1800元。(这是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来计算的)但是我交到都安劳动局立案庭时那的领导跟我说请求没有两倍来计算~这是为啥~还有第二个请求他说可能也行不通~那我该怎么来写仲裁请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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