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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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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在一家公司上班,在2007年才签合同,到今年5月份时,公司对外招租,把我的工作场所承租给另一家公司来经营,并且公司即没有召开员工大会、又没有与我进行协调、也没有对我作工作说明,单方面安排在承租方工作,现在接收的公司文件和领的工资都是另一家公司发的,工作地点、工作性质没有变。而公司只给我们买了2007年11月到至今的养老保险,其它四险一金没有买。还有就是我们延时工作时间,每班上12小时,一个月上20个班,每月要上240个小时。听说到明年5月我们的工龄就自动失效了,请问一下像这样我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支付:1、从2005年到至今的经济补偿金?2、补缴2005年到2007年10月的养老保险?3、补缴2005年到2010年12月的工伤、失业、医疗保险?4、加班加时工资?5、违约赔偿金?我们也想还继续在这里上班,请指点一下,该怎么办?怎么写?有多少?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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