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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安湖瓦店社区有一对老夫妇生有二子,三女。94年村集体分地时因年龄大缺失劳动力将父亲名下土地分给了小儿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体现)母亲名下土地分给大儿子。2018年该村土地被征收,此时老父亲已经去世,老母亲健在。在办理地保时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二儿子家中因老父亲去世其子女享用名额在办理地保时家中比大儿子家中多办理一名家庭成员。(老母亲在大儿子家中办理)2020年地保金发放,此时老母亲已经离世,在申请领取地保金时需所有子女签字。其子女均要求平分,否则不予签字。
问题一:小儿子已经分到老父亲名额是否仍有继承老母亲地保金权力。
问题二:参照老父亲地保分配方式老母亲地保金是否应由大儿子继承。
问题三:土地已经分配完毕,女儿是否有继承地保金权力。
问题四:若女儿仍有继承的权力,小儿子子女享用名额是否应折换成现金后所有子女再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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