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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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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你好,本人之家母(於澳門出生,持澳門居民身份證)於1991年在中山向某村村民購買了一塊自留地,當時有村委會蓋章,一直無任何爭執發生,家母亦找了人員在此地上種植;
直至2012年,出售人的其中一名養子(出售人出售自留地時出售人與其兩名養子均有在契約上簽名)多次砍家母的果樹,造成損失,其並在該土地的部分範圍內開始種植自已的果樹;
家母已聘律師向提告,被告亦已於2017年年尾作出賠償,但其仍未肯離開,並繼續種植自已的果樹;
於2018年年頭,家母發現上述人士在家母不知悉、不同意下將家母的部分上述土地出租予其他人(應為外省人),家母多次要求該人離開,但不成功;
家母現在希望趕他們離開,包括該名養子及外省人士,及希望追究該名養子自2012年起非法侵佔土地的損失,可行嗎?
事情大概如上,如有需要,可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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