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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4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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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我家在泰州周山汇水购买一套商品房,去年5月4日拿到,电表基数为0.05,7月2日开始装修,大约装修4个月左右,至今末入住,今年6月30日物业费到期,空置房物业应打7折,物业讲要水电表不超过多少可以打7折,我就让物业去看我家水电表,物业一看说我家电表有问题,有一根明线搭在电表外,铅封已拆,电表基数还是0.05,物业打电话95598供电局说我家有窃电行为,供电局7月5日带上110全程摄像,说我家是受益方,事实存在,电表也折走了,关于这个电表我家还是拿房时去看了电表数,至今末再去看过,拿房时预存了200元电话费,现在供电局认为事实存在要我家䃼交电费9千多,再加3倍罚款,主要是我家确实没有窃电的理由,如果走司法程序,我家有胜算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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